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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使用条件

发布日期:2018-07-18 作者:张虹 字号:[ ] 分享

近日,曲靖管理处接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完善业务操作流程,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消费提取的使用条件作出如下规定:

一、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提供登记日期在3年内的房屋产权证书。

二、购买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提供登记备案日期在2年内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三、曲靖市辖区内自建住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和2年内的自建住房规划许可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

四、曲靖市辖区内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县级以上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近2年内批准修缮文件。

五、偿还自住住房货款本息,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此通知从2018年6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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