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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7月昆明市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报销政策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为方便职工及时报销生育保险,保护职工权益,现对昆明片生育保险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报销条件 参保人连续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以上,第13个月是在参保状态,这时孩子出生或做计划生育手术,方可享受生育保险(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发〔2017〕34号第6条)。 二、报销所需材料 昆明片参保人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完成十个月之内交以下材料至昆明管理处,由昆明管理处统一上报盘龙区医保中心: (一)顺产、难产、剖宫产: 1.住院发票(原件,只需要有手术记录的那一张发票); 2.出院证(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全部要求原件); 3.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必须清晰(复印件); 4.生育服务证,编号必须清晰(复印件); 5.参保人医保卡和身份证复印件(若参保方为男方,女方未就业,则还需要女方身份证复印件); 6.银行卡复印件(写参保人户名,开户行,联系方式)。 7.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后,如发票原件已被使用报销居民医保,则需要发票复印件并盖章,同时提供医疗补偿凭证并盖章。 (二)计划生育手术: 1.住院发票(原件,只需要有手术记录的那一张发票); 2.出院记录(原件,必须是出院证或手术记录,诊断证明无效); 3.诊断证明(要求原件); 4.结婚证(复印件); 5.参保人医保卡和身份证复印件(若参保方为男方,女方未就业,则还需要女方身份证复印件); 6.银行卡复印件(写参保人户名,开户行,联系方式)。 三、生育保险报销待遇 用人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随男方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生育医疗待遇后,按照补差的方式享受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如女方也参加了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与生育津贴只能由女方本人报销,不可以双方同时报销。 生育保险费用范围: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两者实行包干结算,结算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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